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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最有温度的营商新环境,吉林推出13项实质性举措
发布时间:2020-09-09 15:29:35 浏览量: 14

近日,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优化提升方案〉的通知》(吉财法〔2020〕684号),就《吉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优化提升方案》(以下简称《提升方案》)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进行明确。

  为进一步优化吉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吉林在今年印发了《关于印发〈“全面优化吉林政务服务生态打造最有温度的营商新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软环境办〔2020〕63号),《提升方案》从吉林实际出发,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就提升内容和目标责任人进行了明确。

  《提升方案》的目标任务主要着眼于四方面:(一)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制度。通过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推进采购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清理影响公平竞争的做法等措施,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高效。(二)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推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为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信息提供方便,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备,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发挥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优势,遵循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准确把握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事项,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四)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依托于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覆盖所属县(市、区)范围的电子商城,推进电子化采购至县级,实现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省域内相对统一。

  《提升方案》对具体工作措施也进行了明确:(一)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研究确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相对统一。(二)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实施意见》(吉财采购〔2017〕992号)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要求,在采购项目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明确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四)清理影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相关规定,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五)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要求,省级预算单位从2021年1月1日起公开采购意向,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从2022年1月1日起,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六)实现采购项目全过程信息公开。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七)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八)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九)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允许收取保证金的,应当由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应当依法或按照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时间、条件退还保证金。(十)依法签订合同。采购人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十一)依法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十二)依法依规受理质疑和投诉。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十三)扩大政府采购电子商城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建设。已开展电子商城采购的地区,结合预算单位采购需求的实际情况,逐步增加电子商城供应商数量和上架商品类别,为市场主体在电子商城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