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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分五级!重庆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09-09 15:30:06 浏览量: 71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63号)要求,重庆发改委对《重庆市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初步明确统一信用评价等级标准。对照国家信用监管总体要求,推动信用评价规范化、标准化,评价结果全市原则上统一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档。已建立信用监管评价模型的,应及时进行修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信用管理,要求于2020年12月底完成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信用管理业务系统和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管理模型设计;完成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信用管理业务系统建设,并上线试运行。

  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监管,要求于2021年12月底完善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信息专题数据库;在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基础上,建立健全专家库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及专家信用监管评价模型,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附征求意见稿原文:

  重庆市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能,助推我市“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完善优化一批、启动突破一批、部署推广一批”的思路,到2020年底,重点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行政监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21年底,全市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全面覆盖,行政监管水平大幅提高,信用成为区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监管导向,注重兼容并蓄。针对过去“一刀切”监管、静态监管等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完善与之相对应的差异化监管措施,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对监管对象实施精准监管举措。

  坚持制度先行,注重规范监管。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建立信用等级与监管措施挂钩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提高监管规范化工作水平,促使信用监管真正落地生效、发挥作用。

  坚持统一标准,注重协同监管。统一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推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和共享,积极探索信用评价结果在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政务事务中应用,增强信用价值“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信用监管评价

  1.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按照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多维度梳理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按需将市场主体评价结果推送给相关行业部门,助力行业精准监管,提升行业风险识别能力和行政管理效能。

  2.开展行业信用监管评价。各行业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叠加行业监管类指标,完善指标权重和评价方法,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评价(预警)模型,逐步实现监管事项和监管对象全覆盖。

  3.统一信用评价等级标准。对照国家信用监管总体要求,推动信用评价规范化、标准化,评价结果全市原则上统一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档。已建立信用监管评价模型的,应及时进行修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构建信用监管体系

  4.实施信用监管清单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信用评价和监管事项清单,将监管对象信用评价等级与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等行政监管活动相衔接,支撑行业部门精准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5.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照信用监管应用事项清单,制定出台行业信用监管制度文件,将行业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信用等级分类标准、评价周期、与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管措施等内容明确和固化下来,为规范开展信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6.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不同领域信用监管评价结果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好的市场主体,实施降低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不好的市场主体,实施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及时记录相关信用监管结果,修正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

  (三)加强信用监管协同

  7.推动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共享。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市共享系统,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即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将归集的本行业(领域)信用信息、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监管预警结果信息等通过市共享系统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数据、各行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等按需推送给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8.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等级核查机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数据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等级核查机制,对同一市场主体评价等级存在两档以上差距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说明理由,确保各行业信用监管评价的客观和公正。

  9.鼓励信用监管应用协同。在全市“互联网+监管”框架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标准互认和工作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机制,推动不同行业(领域)的信用等级划分、信用抽查事项和监管措施相协同,构建全市信用监管“一张网”。

  10.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场景。鼓励在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政务事务中,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或依据,为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

  三、分批推进实施

  (一)完善优化一批(2020年底前)

  在现有已开展行业信用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评价标准,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监管预警结果等信息协同共享。

  (二)启动突破一批(2020年底前)

  选取有意愿、有基础的部分重点行业(领域)作为试点,建章立制,建立评价模型,探索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力争取得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部署推广一批(2021年底前)

  在优化和试点基础上,推动有行政监管事项的且有实际需要的行业(领域)部门全面开展行业信用监管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信用监管是我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推进信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制定出台具体的推进计划或方案,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间节点,层层传导和落实,确保工作到人、责任到人。

  (三)强化督促考核。建立季度考核通报机制,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对推进工作不力的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对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有力推进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